摘自《合肥晚報》2012年8月2日第10版
工業(yè)用鹽經過包裝加工變成了“食用鹽”,并將工業(yè)鹽兜售給小攤販,用于腌菜、炒貨、春卷皮、板鴨等食品中。今天上午,郭某、牛某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站在瑤海區(qū)法院的被告席上。
工業(yè)鹽當“食用鹽”賣
據悉,郭某經營生產假鹽的經歷,可以追溯到2008年9月份,當時他就曾開始對外非法經營工業(yè)鹽充當食用鹽的活動。大約是2011年2月,郭某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名江蘇洪澤縣的徐總,徐總是一名化工企業(yè)老板。郭某得知拿工業(yè)鹽當食用鹽販賣利潤大,于是當年7月下旬,當徐總詢問郭某是否需要工業(yè)鹽,郭某欣然接受,并聯(lián)系牛某,先后兩次收購了46余噸的工業(yè)鹽,并通過物流公司運到合肥,儲存在隆崗的一個倉庫內。
為了將這些“鹽”銷售出去,郭某和牛某分頭行動,向一些經營咸菜、炒貨小吃的個體戶推銷,并宣稱自己的鹽是“私鹽”,可以低于市場的鹽的價格。隨后的日子,兩人就先后以每袋50公斤40元左右的價格進行銷售,購買者也多是用來腌制咸菜,并銷售成功11.6噸。
2011年11月2日,郭某等正欲將20袋工業(yè)鹽出售給洪某,貨物裝車時被民警發(fā)現并當場抓獲。2011年11月3日,合肥市鹽務管理局在郭某放“鹽”的一處民房倉庫內,查獲一批印有藍色英文字母的白色編織袋包裝的“鹽”共計34.5噸,經檢驗,該鹽主要成分為氯化鈉,不含碘,即是工業(yè)鹽,隨后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發(fā)現郭某、牛某二人,為了一己私利,拿工業(yè)鹽充當食用鹽進行銷售。
兩被告當庭認罪
上午8點40分左右,法庭內已經來了被告十幾名家屬,此外還有旁聽的群眾。上午9點左右,法庭宣布開庭,被告郭某、牛某被帶上法庭。據指控,2011年11月3日,合肥市鹽務管理局在本市長江東路中海油加油站附近的一處民房倉庫內,查獲一批印有藍色英文字母的白色編織袋包裝的“鹽”共計34.5噸,經檢驗,該鹽主要成分為氯化鈉,不含碘。案件經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后發(fā)現,該鹽系郭某、牛某所有,用于充當食用鹽進行銷售。
郭某、牛某自2008年9月份左右開始對外銷售該類鹽,分別銷售給賈某、席某、王某、李某、洪某、韋某等人共計11.6噸,用于腌制咸菜,制作炒貨、春卷皮、烤鴨等。
公訴機關認為,郭某、牛某違反國家鹽業(yè)管理規(guī)定,未經許可以非碘鹽充當食鹽進行銷售,經營總量達46.1噸,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止,本案還在審理中。